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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12號NGUYEN CONG DONG(中文名:阮功銅)之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忠112易1012字第11300013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CONG DONG(中文名:阮功銅)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012號被告NGUYEN CONG DONG
(中文名:阮功銅)等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股 別:忠股
書記官:廖婉君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