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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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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被告沈張真(沈麗水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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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嘉院弘民捷109重訴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沈張真(沈麗水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呂楊月與被告沈張真(沈麗水之繼承人)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及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沈張真(沈麗水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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