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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00號葉志宏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平112嘉簡1400字第1130001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葉志宏之判決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嘉簡字第1400號被告葉志宏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葉志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