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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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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號鄧弘翊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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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成113易1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鄧弘翊之113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審理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18號被告鄧弘翊等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獨任審理傳票、權利告知書、事項說明書、程序說明書各乙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被告鄧弘翊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獨任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30分之獨任審理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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