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4號王添寶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成113易94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添寶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審理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94號被告王添寶等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獨任審理傳票、權利告知書、事項說明書、程序說明書各乙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獨任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之獨任審理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