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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85號劉書佑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嘉院弘民嘉丁112年度嘉小字第9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8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劉書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28元,及其中新臺幣4,39
2元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