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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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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270號何麗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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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嘉院弘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2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何麗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何來春、何采蓁、呂苑甄、呂苑瑜、呂丞皓應就被繼
       承人何天然所遺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永福段227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何王秋、何永昭、何玉珠、何永發、何麗美應就被繼
  承人何正雄所遺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永福段227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永福段227地號土地,應予
  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2年
  10月1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
  ,由原告陳姳匡單獨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
  ,由原告林順生單獨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7公尺,由
  被告何來春、何采蓁、呂苑甄、呂苑瑜、呂丞皓、何王秋
  、何永昭、何玉珠、何永發、何麗美、何正吉共同取得,
  並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負擔。
     
 
                      書記官  黃意雯
 
 
股       別:嘉己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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