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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270號何麗美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嘉院弘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2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何麗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何來春、何采蓁、呂苑甄、呂苑瑜、呂丞皓應就被繼
承人何天然所遺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永福段227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
二、被告何王秋、何永昭、何玉珠、何永發、何麗美應就被繼
承人何正雄所遺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永福段227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永福段227地號土地,應予
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2年
10月1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
,由原告陳姳匡單獨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
,由原告林順生單獨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7公尺,由
被告何來春、何采蓁、呂苑甄、呂苑瑜、呂丞皓、何王秋
、何永昭、何玉珠、何永發、何麗美、何正吉共同取得,
並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負擔。
書記官 黃意雯
股 別:嘉己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