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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041號被告吳碩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小字第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碩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字第4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六、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吳碩庭應給付新台幣(以下同)22,737元整
,及其中新台幣19,986元自民國112年8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江柏翰
股 別:嘉乙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