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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019號被告劉羅碧英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暨撤回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簡字第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羅碧英即羅烱市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暨撤回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1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暨撤回起訴狀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午2時
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六、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劉羅碧英、羅源禎、羅揚竣、羅雪珍、羅
雪如、羅經程、羅敏綺、蔡尤敏應將如附表1及
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七、民事陳報暨撤回起訴狀為:
(一)陳報部分
茲陳報更正被告姓名及撤回對被告吳碧雲起訴
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
(二)撤回起訴部分
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日提起本件
訴訟,然被告吳碧雲已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
死亡,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前段撤回對被告吳碧雲即羅烱市之繼承人此部
分之訴。
書記官 江柏翰
股 別:嘉乙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