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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000004號賴文申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3小上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4號上訴人黃偉誠與被
上訴人賴文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正本一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上訴人賴文申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