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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莊美琴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美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莊永德與被告莊美琴等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莊美琴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