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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鄭清香之撤回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清香庭期取消暨撤回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蘇彥斌與相對人鄭清香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如附件。
三、原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之調查程序庭期取消。
四、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