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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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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號洪常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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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2年度婚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常晃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吳佳陵與被告洪常晃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酌定由被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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