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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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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被告陳安源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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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捷111訴字第5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吳長泰與被告陳安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安源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文
一、被告林玉琴應就被繼承人洪魁恩所有坐落嘉義縣六腳鄉魚寮段43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六腳鄉魚寮段435地號土地,面積5611.52平方公尺,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一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10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面積935.25平方公尺分歸吳長泰,編號乙面積871.60平方公尺分歸洪常造、洪財旺、洪池春、洪分明、洪常吉、洪澤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丙1面積435.76平方公尺分歸洪榮昌,編號丙2面積435.76平方公尺分歸洪榮三,編號丁、己、庚面積合計2614.48平方公尺,分歸洪清堂、洪瑞城、洪瑞典、洪威端、陳明卿、陳清海、洪明春、洪高榮、洪料田、洪明遠、洪旺文、洪清山、陳安源、洪英偉、洪炫忠、洪銘慶、陳淑藝、洪惠珠、洪清龍、洪龍勝、洪得城、林玉琴,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戊面積318.67平方公尺,分歸吳長泰以外之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吳長泰及被告洪常造、洪財旺、洪池春、洪分明、洪常吉、洪澤安、洪榮昌、洪榮三,按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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