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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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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8號李瑞廷之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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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2年度親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瑞廷之上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陳讚生等與被告李瑞廷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上訴聲明
1.原判決全部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請求判決確認李茶妹與被上訴人李瑞庭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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