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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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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7號吳炳乾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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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嘉院弘民賢112訴字第7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炳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吳秋桂與被告吳炳乾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吳炳乾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一)、兩造就分別共有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段下埤頭小段0205-0002地號土地;同段0196-0000地號土地;同段0198-0000地號土地及嘉義縣大林鎮明和段0223-0000地號土地應准予變價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王嘉祺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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