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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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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號Edwin Gertrudis Petrus Houben之起訴書、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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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3年度婚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Edwin Gertrudis Petrus Houben 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姚佩吟與被告Edwin Gertrudis Petrus Houben 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Edwin Gertrudis Petrus Houben 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書節本:原告與被告離婚。兩造所生子女姚OO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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