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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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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1號阮金泉(NGUYEN THI KIM TUYEN)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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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2年度婚字第1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金泉(NGUYEN THI KIM TUYE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陳漢昇與被告阮金泉(NGUYEN THI KIM TUYEN)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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