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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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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224號李羿囷、李得安、張唐和、李炎坤、李貞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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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慈111訴字第2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楊基梅(即李慶成,李麗娜,李惠媛之承當訴訟人)與被告李坤昇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羿囷、被告李得安、被告張唐和、被告李炎坤、被告李貞嬌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應該就被繼承人李欗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的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應該就被繼承人李清田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的應有部分3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告應該就被繼承人李重光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的應有部分4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應該就被繼承人李袵森所遺附表二所示土地的應有部分2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告應該就被繼承人李順鎰所遺附表二所示土地的應有部分2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共有如附表一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7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編號甲1、甲2、甲3、乙、A所示(另參附表三所示)。
     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共有如附表二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7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編號丙、丁、B所示(另參附表四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附表一
土地坐落:嘉義縣東石鄉屯子頭段157-1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李欗】之繼承人:
被告李振發、李玉豐、李雪景、李能通、李能賢、李能賓、司李蓮、李得安、李喬登、李西鴻、李西河、李阿涼、張李麗美、朱李阿雪、陳李美麗、徐莊瑞玉、蔡莊美、李坤昇、李坤青、李坤鎮、李月娟、李月薰、李金娜、吳榮宗、吳榮煌、吳榮盛、吳淑美、吳宜蓁、陳三郎、陳坤宗、陳明順、陳秀梅、李鄧祝修、李中榮、李宥莘、李羿囷、李佳晏、秦秀英、李忠成、李忠銘、李寶鳳、李寶珠、李卉羚、蔡麗珍、蔡麗娟、蔡澤儒、蔡雨利、李劉鳳、李崑杉、李坤寶、李彥緯、李易全、吳易倉、吳易展、吳奇霙、吳侞芸、許鐸議、許世宗、許世政、許芷瑩、許李秀、許興龍、許文山、蕭許素珍、許素芬、許美玲、江福田、江福祥、江淑貞、江淑英、吳仁生、吳月卿、林吳月美、吳月春、張唐和、莊啓明、莊啓洪、莊啓亮、莊啓章、莊麗珠、莊楊雪子、莊丞亨、莊明導、莊惠涓、吳政俊、吳芳宜、張春菊、許嘉峰、許荺婕、張國建、吳佩怡
公同共有6分之1
2
【李清田】之繼承人
被告李培龍、李健賓、李永龍、柯李彩屏、李錦秀
公同共有36分之1
3
被告張李鴛鴦
36分之1
4
被告李啓宗
18分之1
5
被告李文瑞
720分之58
6
【李重光】之繼承人
被告李玟萱、李惠媛、李惠慈、李惠如、李惠媚、李怡德
公同共有40分之1
7
被告林英豪
40分之1
8
被告李慶龍
30分之1
9
被告李源津
30分之1
10
被告李吳錦
30分之1
11
被告張福氣
8分之1
12
原告楊基梅
40分之12
13
被告李昭松
30分之1
14
被告李武騏(被告李慶連之承受訴訟人)
60分之1
15
被告李家欣(被告李慶連之承受訴訟人)
60分之1
 
附表二
土地坐落:嘉義縣東石鄉屯子頭段157-2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李袵森】之繼承人:
被告李老窮、李桂英、李慶顯、許李阿薰、柯李阿柳、張李秀梅、李侯省、李炎坤、李慶忠、李月卿、李貞嬌、李美蓉
公同共有20分之1
2
【李順鎰】之繼承人
被告李侯省、李炎坤、李慶忠、李月卿、李貞嬌、李美蓉
公同共有20分之1
3
被告李老窮
20分之1
4
被告李全富
20分之1
5
被告林英豪
20分之1
6
原告楊基梅
20分之13
7
被告李慶顯
20分之1
8
被告李雷葉
120分之1
9
被告李紘程
120分之1
10
被告李靖鴻
120分之1
11
被告李妍蓁
120分之1
12
被告李姵蓉
120分之1
13
被告李銀城
120分之1
 
附表三
土地坐落:嘉義縣東石鄉屯子頭段157-1地號
編號
受分配位置
受分配共有人姓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受分配面積
1
附圖甲1
【李欗】之繼承人(詳附表一編號1)
公同共有1分之1
3481平方公尺
2
附圖甲2
【李清田】之繼承人(詳附表一編號2)
公同共有117分之10
6791平方公尺
被告李文瑞
117分之29
【李重光】之繼承人(詳附表一編號6)
公同共有13分之1
被告林英豪
13分之1
被告李慶龍
39分之4
被告李武騏(李慶連之承受訴訟人)
39分之2
被告李家欣(李慶連之承受訴訟人)
39分之2
被告李源津
39分之4
被告李吳錦
39分之4
被告李昭松
39分之4
3
附圖甲3
被告張福氣
5分之3
4351
被告張李鴛鴦
15分之2
被告李啓宗
15分之4
4
附圖乙
原告楊基梅
1分之1
6266
5
附圖A
附表一所示之人
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757
 
附表四
土地坐落:嘉義縣東石鄉屯子頭段157-2地號
編號
受分配位置
受分配共有人姓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受分配面積
1
附圖丙
原告楊基梅
1分之1
3743平方公尺
2
附圖丁
【李袵森】之繼承人(詳附表二編號1)
公同共有7分之1
2015平方公尺
【李順鎰】之繼承人(詳附表二編號2)
公同共有7分之1
被告李老窮
7分之1
被告李全富
7分之1
被告林英豪
7分之1
被告李慶顯
7分之1
被告李雷葉
42分之1
被告李紘程
42分之1
被告李靖鴻
42分之1
被告李妍蓁
42分之1
被告李姵蓉
42分之1
被告李銀城
42分之1
3
附圖B
附表二所示之人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209平方公尺
 
附表五: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
1
【李欗】之繼承人(詳附表一編號1)
連帶負擔27613分之3607
2
【李清田】之繼承人(詳附表一編號2)
連帶負擔27613分之601
3
被告張李鴛鴦
27613分之601
4
被告李啓宗
27613分之1202
5
被告李文瑞
27613分之1743
6
【李重光】之繼承人(詳附表一編號6)
連帶負擔27613分之541
7
被告林英豪
27613分之839
8
被告李慶龍
27613分之722
9
被告李源津
27613分之722
10
被告李吳錦
27613分之722
11
被告張福氣
27613分之2706
12
原告楊基梅
27613分之10373
13
被告李昭松
27613分之722
14
被告李武騏(被告李慶連之承受訴訟人)
27613分之361
15
被告李家欣(被告李慶連之承受訴訟人)
27613分之361
16
【李袵森】之繼承人(詳附表二編號1)
連帶負擔27613分之298
17
【李順鎰】之繼承人(詳附表二編號2)
連帶負擔27613分之298
18
被告李老窮
27613分之298
19
被告李全富
27613分之298
20
被告李慶顯
27613分之298
21
被告李雷葉
27613分之50
22
被告李紘程
27613分之50
23
被告李靖鴻
27613分之50
24
被告李妍蓁
27613分之50
25
被告李姵蓉
27613分之50
26
被告李銀城
27613分之50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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