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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黃金山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天112訴字第4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蔡天注與被告黃金山間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金山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