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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相對人蔡凡瑋、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之陳述意見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嘉院弘非篤112司拍第1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蔡凡瑋、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之陳述意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陳述意見函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函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台端提起拍賣抵押物聲請,其主張債權額為新臺幣本金5,672,000元、利息(惟本行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0元),如對其請求之金額有異議,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主張,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