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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小字第000004號涂育丞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嘉院弘民朴丙113年度朴小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朴小字第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應送達被告涂育丞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729元,及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朴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