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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836號林雅雯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嘉院弘民嘉丙112年度嘉簡字第8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83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林雅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23元,及其中245,132元,自96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6,000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