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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070號李信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小字第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信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字第7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伍、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以下同)25,027元整,及其
中新台幣13,228元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依帳單)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若無法送達被告,請依法准予公示送達。
書記官 江柏翰
股 別:嘉乙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