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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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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被告詠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華棟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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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嘉院弘民賢112重訴字第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詠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華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傅水河等人與被告詠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昇合開發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10時5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詠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華棟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嘉祺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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