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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81號陳麗惠、周玉書、周雅治、周妙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嘉院弘民慈112訴字第5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陳麗惠、周玉書、周雅治、周妙玲之起訴狀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卓崇暉與被告林周芳
玉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15日17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陳麗惠、周玉書、周雅治、周妙玲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一)、嘉義市東區元段四小段135地號之土地權利範
圍1/5遺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應繼分比例,
分配予各該共有人
(二)、被告何貴蘭於前項分得價金,原告得於新臺幣
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代位受領。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