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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號葉彥霆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修113訴42字第11300020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葉彥霆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訴字第42號被告葉彥霆等行使偽造文書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股 別:修股
書記官 高文靜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