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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8號吳皖龍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祥113嘉交簡58字第1130001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皖龍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8號被告吳皖龍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吳皖龍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林恬安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