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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46號何壯輝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嘉院弘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9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4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何壯輝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637元,以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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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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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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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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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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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到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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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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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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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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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