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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337號柯人心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慈112聲字第3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楊金澄與相對人柯忠佑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柯人心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二編號2至7「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及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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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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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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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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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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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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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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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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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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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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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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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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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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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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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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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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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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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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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智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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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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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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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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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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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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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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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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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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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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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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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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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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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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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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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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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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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