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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028號王昱翔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嘉院弘民嘉丙113年度嘉小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昱翔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字第28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變更前訴之聲明為: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476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已計未收之利息新台幣1,804元整及違約金
新台幣300元整、代墊款項新台幣500元整。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變更後訴之聲明為:
(一)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2,771元整(其中本金49,476元整
,利息新臺幣2,495元整,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整),
及本金49,476元整部分自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