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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95號鍾楊淑麗(即楊張秀鳳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廉112訴字第4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陸金萍與被告
楊豐瑞(兼楊張秀鳳之承受訴訟人)、楊婷婷、陳建
銘(即楊張秀鳳之承受訴訟人)、陳韻如(即楊張秀
鳳之承受訴訟人)、鍾楊淑麗(即楊張秀鳳之承受訴
訟人)、楊淑芬(即楊張秀鳳之承受訴訟人)、楊淑
敏(即楊張秀鳳之承受訴訟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之民
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及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鍾楊淑麗(即楊張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民事聲明上訴狀之節本如下:
上訴之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楊瑞豐、楊婷婷、楊張秀鳳
應自坐落嘉義市東門段七小段732建號、即門牌號碼
嘉義市東區和平路261號之1五樓1遷出,並將上開建
物騰空返還上訴人。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書記官 潘宜伶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