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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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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王許阿隊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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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許阿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柯碧寶與被告王許阿隊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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