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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調字第000253號林宗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嘉院弘民嘉庚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宗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
(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500元整及其相關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第一項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書記官 賴琪玲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