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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059號被告呂泇鋮即呂杰恩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嘉院弘民嘉己113年度嘉簡字第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泇鋮即呂杰恩之起訴狀繕本、言詞
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59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新台幣4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六、113年1月31日陳報狀節本如附件。
七、言詞辯論筆錄節本為:
法官問:本件就為投資契約或有借貸契約性質?
借貸性質是契約何部分有借貸性質?利潤就為借
款利息或投資利潤?
原告答:本件是投資契約,所獲得的金額為投資的
利潤,並非借款的利息。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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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嘉簡字第59號陳報狀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