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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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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3449號吳明吉即吳振玄之繼承人之詢價、確認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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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3司執利字第3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明吉即吳振玄之繼承人之詢價、確認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49號債權人廖春澄即廖烙梧與債務人吳明吉即吳振玄之繼承人、吳榮松即吳振玄之繼承人、吳宗融即吳振玄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利股書記官李宗軒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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