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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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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60號余宏達、余書銘之起訴狀繕本、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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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宏德、被告余書銘之起訴狀繕本、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原告涂光宇等與被告陳石津等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余宏德即陳奢之繼承人、被告余書銘即陳奢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陳奢遺產各自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
     記。  
   ㈡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裁判分割。
   ㈢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五、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節本如下:
   變更聲明如下:
   ㈠撤回原聲明第一項即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陳奢遺產各自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
   ㈡請求法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裁判分割,但就原告涂光宇、涂寰宇的部分同意分割予涂一香單獨取得,且不需補償。
   ㈢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李佳惠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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