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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000012號鄭順鴻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齊112原易12字第11300026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順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易字第12號被告鄭順鴻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鄭順鴻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