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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91號林恆毅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嘉院弘民秀112訴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恆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張耀吉與被告林恆毅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恆毅應按時到場。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
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