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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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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91號林恆毅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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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嘉院弘民秀112訴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恆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張耀吉與被告林恆毅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恆毅應按時到場。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
      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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