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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720號陳每之上訴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嘉院弘民秀109訴字第7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每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訴字第720號被告陳每與原告林美霞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廖鴻成並提起上訴。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民事聲明上訴狀節本如下: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