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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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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720號陳每之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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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嘉院弘民秀109訴字第7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每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訴字第720號被告陳每與原告林美霞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廖鴻成並提起上訴。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民事聲明上訴狀節本如下: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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