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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21號郭祥宇之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嘉院弘家立113家親聲字第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祥宇之聲請狀繕本及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與相對人郭祥宇、相對人陳靜宜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及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相對人郭祥宇應按時到場。
五、聲請狀節本如下。
一、相對人一、二對關係人之親權應予停止。
二、選任嘉義縣政府縣長為關係人未成年之監護人。
三、指定嘉義縣社會局或其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
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