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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101號包志豪之民事聲請小額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嘉院弘民嘉丁113年度嘉小字第1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包志豪之民事聲請小額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小字第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小額訴訟狀繕本(訴之聲明略以: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等語)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定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40分庭期取消。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