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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30號姚承廷(原名:姚思遠)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嘉院弘民嘉庚112年度嘉小字第9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姚承廷(原名:姚思遠)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2,709元,以及從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新臺幣686元、新臺幣314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書記官 賴琪玲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