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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154號馬宇傑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筆錄繕本、113年2月26日函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嘉院弘民嘉己113年度嘉簡字第1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馬宇傑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筆錄繕本
、113年2月26日函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筆錄繕本、113年2月26
日函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陸拾萬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112年12月26日調解筆錄節本為:
(一)、訴之聲明如起訴狀所載。
(二)、原因事實引用112年度交易字第298號之公訴意旨。
(三)、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官問:所請求60萬元之具體項目為何?有無單據?
聲請代理人:(一)看護費:請求6個月,第一張診斷證明書即111年4月
29日請求三個月至111年7月28日,第二張診斷證明書請求3個月,
從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這是家屬間的照護,以每日
2500元計算,共180天,共45萬元,均由我照護。(二)精神慰撫金:
請求15萬元。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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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嘉簡154號pdf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