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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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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041號吳名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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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平113嘉簡41字第113000288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吳名原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41號被告吳名原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吳名原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函 稿 代 碼:C055-36 公示送達(30日)訴訟文書(新版函稿)
股       別:平股
 
 


書記官  李彩娥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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