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101號張安華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平113嘉簡101字第1130002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安華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101號被告張安華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張安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1,000元、信用卡3張、金融卡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函 稿 代 碼:C055-36 公示送達(30日)訴訟文書(新版函稿)
股       別:平股
 

 
書記官  李彩娥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