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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101號張安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平113嘉簡101字第1130002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安華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101號被告張安華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張安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1,000元、信用卡3張、金融卡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函 稿 代 碼:C055-36 公示送達(30日)訴訟文書(新版函稿)
股 別:平股
書記官 李彩娥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