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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000138號李明林、李秀治、陳惠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嘉院弘民朴甲112年度朴簡字第1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明林、李秀治、陳惠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朴簡字第1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2號)開言詞辯論。
四、原訂113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請依最新指定期日到庭。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朴甲股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