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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148號盧冠瑀、盧秋福、辛月麗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簡字第1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冠瑀、盧秋福、辛月麗之起訴狀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148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下午2時3
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
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28,336元整,
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12年5月22日轉列催收),
按年利率百分之2.65計算利息,及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者,按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