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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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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039號謝永信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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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松113補字第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葉再成與被告謝永信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謝永信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或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11款、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5,169元【計算方式:(系爭310地號:4,0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2/10=3,748,080元)+(系爭313地號:5,6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17/40=2,037,089元,元以下4捨5入)=5,785,169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因認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特此裁定。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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