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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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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04號郭祥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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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3護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與相對人郭O伶間繼續安置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郭O伶法定代理人郭O宇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繼續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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